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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大法官正文卷第四百二十七章税战就在司农寺正式征缴免役税时,一直默默无闻的立法会,突然颁布了有关偷税漏税的惩罚原则。
其实在之前,司农寺、税务司、制置二府条例司,就都曾有提到过,将会颁布新得规定,但只是说将会以罚金为主,具体是什么条例,并没有细说。
但按理来说,这些条例应该早就颁布,却偏偏在已经开始征税,才发布这条新得规定。
而且是由立法会颁布的,至此,所有司法新贵全部在这场募役运动中亮相。
这条例是非常繁琐,有别于之前的律例。
其一,立法会表示,这也只是一次立法会的尝试,所有条例暂时就只适用开封府,且只用于免役税。
其二,就是规定税务司的起诉年限,最长不能超过五年,从今年开始算。也就是说,在五年之内的一切逃税行为,税务司都可以进行起诉,但是要超过五年的话,那税务司就不能起诉,只能说恭喜你,你逃税成功了。
其三,就是有关惩罚的条例,罚金限制在税额的百分之五十到三倍,但最低不能低于五百文,根据情节的轻重来判定。而这故意申报表作假和拒不申报,可都属于情节严重。
但这里也首次引入德主法辅的思想,如果说你家中有老人突然生病,婴儿突然出生,这种突然给家庭增加的额外负担,可主动向税务司说明,税务司、皇庭、检察院也都应该酌情考虑。
但具体怎么酌情考虑,又没有细说,到底只是用于参考。
其四,所欠税额全都是要算利息,以每年百分之十的利息来计。
其五,也是最重要得,就是刑罚问题,申报作假、拒绝申报,且逃税税额超过百分之五十,都将会受到刑罚处置,服役一年,但都可用金赎役,是偷多少就缴纳多少,但初犯可免此罚。但如果是抗拒税警执行任务,且皇庭已经判决,都拒缴罚金者,则是判刑三到五年,不可用金赎役,初犯亦是相同。
这条律例公布后,令整个局势又变得是波云诡谲。
饶是文彦博、司马光他们也都是一头雾水,他们一直都有协助立法会,但对此事是毫不知情,立刻找到富弼询问。
“这是官家授意的。”
富弼是非常坦白地告诉他们,“不过我也仔细审视过这些条例,相比之前的条例,是要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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